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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体院政发[2021]176号-关于印发《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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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8号)《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财函〔202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

1.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2.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3.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4.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的整合与共享。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资产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理解、落实学校关于资产管理工作的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

2.根据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资产管理工作法规和政策,辅助职能部门构建资产管理风险规避工作体系。

3.预审学校资产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4.预审学校年度资产管理方案等有关资产工作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5.监督和指导职能部门对学校采购管理和资产配置工作进行检查。

6.对大宗物品采购、使用进行监督。

7.向校长报告本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规划、计划。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2.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负责学校资产一级账目及流动资金管理,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系统,设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学校各类资产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核算国有资产价值,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

4.参与重大建设项目或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

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使用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2.负责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合理配置、科学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编制和采购、调动、调拨、转让、报废等管理工作,定期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折旧情况。

4.负责公有房产、土地、室外构筑物明细账和日常管理,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5.负责公有房产的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6.国有资产出租、出售。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科研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分别为学校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其职责如下:

1.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管理。

2.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3.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公有房屋、植物、水、电、暖及燃气管路日常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4.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文物(革命、古代、外国文物)及陈列品(革命、历史、其他陈列品)的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管理。负责提报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购置计划、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包括各二级单位资料室图书资料等统计上报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向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2.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减、调动等变动手续,不留账外资产。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和要求,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项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审批确定的购置或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并严格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五条资产划转是指校内部门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组织对其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各占有、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的资产管理员,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须的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该部分资产实行专项管理,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及存货数量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经常检查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现丢失或损坏现象要及时进行索赔。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资产处置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鉴定,按规定进行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二条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三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处置,需履行完校内审批手续,报校级会议签批后,按规定分类在财政软件上进行校内审批、主管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核销;低值品处置直接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呆账、坏账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财务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审批、核销。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后,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和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第五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应属国家的资产进行登记,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权的法律行为。财务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法律认可的学校占用国有资产的权利,并对各部门使用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产权年检登记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由财务处妥善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毁坏时,应及时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六章 资产评估及清查

第二十九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资产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学校内部部门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国有资产出租、出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国有资产出租指学校将闲置的土地、房屋、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等资产租让给经营者或使用者以获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职能, 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学校的整体利益不受侵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擅自将学校资产出借、出租或转让给他人,或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合作或自主经营。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由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资产出租、出售项目进行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上报校级会议审批通过后,通过网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同意批示后,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招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三十九条 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出租经营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均委托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挂拍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处负责按期收缴各类经营项目的收益资金,并依据相关财务制度对收益资金的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报告是学校进行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资产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所使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并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原则,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损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4.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5.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6.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7.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冻结其购置计划,并依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或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以虚报、冒领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侵占资产的。

4. 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进行认真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6.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7.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8.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以及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于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学校要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创新,积极运用和推广现代管理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