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财政性资金和其他经费来源采购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除外)和服务类项目。基本建设工程按《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厉行节约原则申报采购项目。
第四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需由财务处确认采购预算、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有关政策、采购项目存量和综合利用情况,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论证决策程序等进行复核,确保项目论证充分、程序合规、预算适当,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六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要求,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每年下半年集中、审核、汇总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学校的年度采购预算,对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采购计划执行采购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督)、审计处及相关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学校采购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政府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办法及细则。
(二)对学校的采购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研究学校年度购置计划,监督采购活动的进行。
(三)讨论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提供决策依据。
(四)督查采购项目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其他应当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起草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的采购申请,负责对项目的采购方式与参数的审核,完成采购计划的申报工作。
(三)完成采购项目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络和执行工作。
(四)完成学校自行采购的执行工作。
(五)完成学校采购项目的归档工作。
(六)负责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处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学校根据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对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场馆管理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武装部(保卫处)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报送、审核和调整,采购资金的申请、审核、支付。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家具、实验材料、教材、教学服务等项目归口管理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维修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归口管理工作。
(四)场馆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场馆(场地)设备、器材及维修采购项目归口管理工作。
(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含硬件、相关软件及相应的服务)、网络运行等采购项目归口管理工作。
(六)图书馆:负责各类数字资源、纸质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料及相关设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工作。
(七)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学校安保服务、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等采购项目归口管理工作。
(八)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采购项目按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不能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九)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确定利于项目实施的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项目的需求或承办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性事项及校内申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市场调研、测算价格,制定准确合理的采购预算。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和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需组织不少于3名(单数)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校内外人员均可)进行论证,填写《项目专家论证意见表》。
(二)确定采购项目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应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党政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可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副职或科室负责人。
(三)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及时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具有详细的采购内容,其中包括:
1.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时间要求、售后及质保要求、落位条件、详细概预算、必要的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文字说明、验收标准、以及关系到投标报价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
2.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须组织不少于3名(单数)中级以上职称且与项目专业相关的专业人员(非本校、非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人员)进行论证,填写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和《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表》。
3.采购项目中有进口产品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须组织4名中级以上职称且与项目专业相关的专业人员(非校、非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人员)及1名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填写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4.提出申请时限要求
⑴集中采购项目,至少在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前2个月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20 日前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⑵分散采购及自行采购项目,至少在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前1个月提出申请。
⑶采购项目中含有进口产品的,根据情况至少在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前3—6个月提出申请。
(四)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对招标项目技术问题的释疑,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统一答疑。
(五)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项目的评分标准。
(六)委派代表参与评标、评审。
(七)负责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或对格式合同技术条款进行签字确认。
(八)负责落实合同的执行,及时纠正或上报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负责完成对采购项目验收和质保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年度《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学校采购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自行采购的行为。
自行采购,是指学校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自行采购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直接或通过谈判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八)定点采购,是指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
(九)电子卖场,是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立的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业务的电子化平台。
(十)服务工程超市,是集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于一体的交易平台,为小额零星服务类、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简洁、高效的交易服务。学校可依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符合条件的工程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可在服务工程超市开展采购活动。
(十一)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十二)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经审批通过后,财务处下达各单位(部门)预算。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和采购需求,登录钉钉软件,填写《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采购项目申报表》,准确填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内容,履行审批程序。
未在年度预算中明确列示且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预算调整,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未在年度预算中明确列示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预算调整,需经党委会审定批准。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的《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采购项目申报表》纸质版及采购参数,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预算和要求等,依法确认采购组织形式及方式。需调整采购组织形式及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重新确定。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上级规定录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办理网上申报、审批(主管部门、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省政府采购办),负责跟踪审批进程。
第五章 采购项目的执行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
(一)按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参加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其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二)按规定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及服务工程超市进行采购。
(三)按《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或有合理的特殊要求的项目,可向财政厅采购办申请部门集中采购,经批准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项目
(一)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以下特殊情况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
1.对于影响学校公共安全水、电、气、消防等方面的紧急维修项目,建立采购“绿色通道”: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批准,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直接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实施维修。维修造价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造价咨询公司出具造价,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计后金额为准。
2.突发性应急事项、影响学校发展与建设或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紧急采购项目,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直接确定承接主体,事后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书面说明,以及实际发生的数量、质量等佐证材料,进行采购申报工作。
3.下列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为1万元(含)—5万元的,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可直接采购。
(1)在品牌连锁店采购全国统一售价产品的。
(2)通过邮政局或报刊社订购报纸、期刊的。
4.相关技术参数无可比性(如服装、体育器材、苗木等)或 因特殊性潜在供应商较少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可采取市场比 选的方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财务处和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人员组成3人(含)以上单数的市场比选小组,到市场现场 考察不少于3家供应商,按“有效最低价”或“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审计处负责对市场比选过程进行监督。
(二)参照集中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及服务工程超市进行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一般性采购项目(单价超过1000元(含)的货物类商品需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由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市场或网络询价自行组织采购。
(四)下列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统一采购。
1.办公设备:电脑(含操作系统)、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
2.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柜等。
3.办公耗材(硒鼓、打印纸等)。
第十九条 科研采购项目
按照《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采购合同及验收
第二十条 采购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须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时发给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按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监督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按照《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履行程序,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续签合同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的要求,续签合同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将合同副本及电子文档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督促中标(成交)供货商按合同内容及时供货、施工或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技术复杂或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依法签订的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对于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学校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性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进行验收,无需组成验收小组。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履行验收小组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监督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合同条款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要求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履行验收程序。
第二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者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在采购活动中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五)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六)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三十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依法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7月1 日学校印发的《关于印发<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体院政发〔2020〕66号)和2021年4月2 日学校印发的《关于印发<bat365在线平台官网登录校内自行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体院政发〔2021〕41号)同时废止。